就诊指南

杭州市门诊慢性病、规定病种门诊
发布时间:2022-11-29

门诊慢性病(门慢)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门诊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慢性前列腺增生、高脂血症、骨质疏松症、腹透等16种常见慢性病,纳入我市慢性病门诊管理范围。

(二)慢性病门诊配药规定

1.纳入我市慢性病门诊管理的疾病一次配药不超过1个月的用药量。

2.办理签约服务的参保人员,签约医生可根据参保人员慢病管理需要,在确保安全用药前提下,适当放宽签约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配药时限,最多可将慢性病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延长至12周。

规定病种门诊(门特)

(一)规定病种

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艾滋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1.备案

1)患有其他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等疾病的,须持有相应专科医院或三级医疗机构中相应专科出具的有关医疗证明。

2)艾滋病、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由本辖区卫生健康部门集中受理,统一至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实行定点医疗。

2.结算

参保人员在办理规定病种备案手续后,方可享受相关待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医疗费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二)门诊透析

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选择一家杭州市门诊透析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透析治疗。

1.备案

应凭透析定点医院提供的疾病诊断报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至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定点透析治疗备案手续,其透析定点医院可根据本人意愿按季度调整。

透析人员须变更透析治疗方式或暂停定点透析洽疗的,应及时至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2.结算

在透析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且符合规定的门诊透析费用,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承担5%,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承担10%

(三)其他

1.参保人员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按医保规定结算购药费用。

2.参保人员在出国(境)期间,需携带药品持续洽疗的,在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定点医疗机构可按其出国(境)期限确定配药量,但最多不超过3个月。

3.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普通门诊费用不得报销,因疾病原因确需当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须经所在住院医疗机构同意后,方可至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承担10%,再纳入原住院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结算。